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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府于2023年7月7日至2023年8月6日期间,依法对丰都县城横五路片区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公告(丰都府告〔2023〕49号),现对该方案予以确定并公布。

  为满足丰都县城横五路片区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用地需求,丰都县人民政府拟征收三合街道瓜草湾社区3组,童仙寨社区1组,乌龙社区4组、5组,峡南溪社区7组部分集体土地4.8019公顷。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实施缴费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96号)和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都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丰都府发〔2021〕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拟征收三合街道瓜草湾社区3组集体土地2.1741公顷(其中:农用地2.1741公顷)。

  (二)拟征收三合街道童仙寨社区1组集体土地0.0289公顷(其中:农用地0.0289公顷)。

  (三)拟征收三合街道乌龙社区4组集体土地1.0036公顷(其中:农用地1.0026公顷、建设用地0.001公顷)。

  (四)拟征收三合街道乌龙社区5组集体土地1.1358公顷(其中:农用地0.9393公顷、建设用地0.1965公顷)。

  (五)拟征收三合街道峡南溪社区7组集体土地0.4595公顷(其中:农用地0.3123公顷、建设用地0.1472公顷)。

  合计拟征收集体土地4.8019公顷(其中:农用地4.4572公顷、建设用地0.3447公顷),具体征收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分地类,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具体补偿费用情况详见《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细表》。

  1.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由县土地征收事务中心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8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土地补偿费的2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征收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2.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由县土地征收事务中心按照3.6万元/人的发放标准支付给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不足的,由县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二)超规格经济价值较高的荔枝、桂花、银杏、桂圆给予额外搬迁补助,具体标准按照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都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丰都府发〔2021〕18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被征收范围内坟墓搬迁补助按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研究集体土地上坟墓征收搬迁补助标准有关事宜专题会议纪要》〔2022〕第13期精神,给予条石坟每座4500元、乱石坟每座2500元、土坟每座2000元的搬迁补助费。

  除房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等;青苗,是指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等,按照综合定额价补偿。以被征收土地面积扣除林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综合定额补偿标准为8000元/亩(含青苗2300元/亩)。

  拟征地范围内的林地上林木及附着物,参照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都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丰都府发〔2021〕18号)第十条征收其他土地的规定给予综合定额补偿,补偿标准为8000元/亩。

  人员安置对象范围及具体确定办法,按照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都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丰都府发〔2021〕18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执行。本次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共计101人(具体以实施征地时按有关规定计算的实际人数为准),其中:三合街道瓜草湾村3组30人,乌龙村4组29人、5组30人,峡南溪村7组11人,童仙寨村1组1人。由县土地征收事务中心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的方式进行安置,每个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为3.6万元。

  住房安置对象范围及具体确定办法,按照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都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丰都府发〔2021〕18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本次征地拆迁范围内的住房安置方式采取安置房安置和货币安置方式相结合,被拆迁户以户为单位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安置对象选择安置房安置的,住房安置建筑面积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符合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都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丰都府发〔2021〕18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相应建筑面积标准予以安置。

  因户型设计原因,以户为单位,安置房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不满5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建安造价的50%(0.064万元/平方米)购买;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5平方米以上不满1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建安造价(0.128万元/平方米)购买;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住房安置货币安置价格标准(0.4万元/平方米)购买。

  因户型设计、住房安置对象愿意等原因,购买安置房未达到应安置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按住房安置货币安置价格标准(0.4万元/平方米)支付给住房安置对象。

  2.货币安置: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的,安置对象以户为单位向土地征收事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土地征收单位审查同意,签订住房货币安置销号协议,按土地征收事务中心核定的安置人口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次性结算货币安置款。

  住房安置建筑面积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符合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都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丰都府发〔2021〕18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住房安置对象夫妻双方均无子女的,实行货币安置时,可以申请增加1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房。

  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不属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范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实行安置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时,可以申请1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房,与住房安置对象合并安置:

  (3)住房安置对象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均无商品房、农村住房和享受过福利房、经济适用房、安置房等住房;

  货币安置款额等于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乘以应安置建筑面积。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按每人建筑面积30m2乘以被征地范围周边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与砖混结构房屋重置价格标准之差确定为0.4万元/m2计算,货币安置费12万元/人。

  征地搬迁农房的,搬迁费按土地征收单位核定的住房安置对象每人一次性补助1000元,并以拆迁协议以户为单位一次性支付二次搬家费2000元。

  按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和安置协议且将房屋腾空交出的给予每平方米30元的奖励(按拆迁面积计算,临时房、简易结构不计入奖励面积)。

  征地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费以拆迁户为单位,3人以下按3人计算,4人以上按实际人口计算。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60元。

  1.加强引导,应保尽保。引导征地安置人员对象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切实维护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待遇合法权益,确保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应保尽保。

  2.先缴后补,应补尽补。符合享受缴费补贴条件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足额缴费,之后享受缴费补贴。

  3.合理分段,等额补贴。对符合享受缴费补贴条件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按不同年龄确定缴费补贴年限,并在确定的补贴期内实行等额缴费补贴。

  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应按规定参加对应险种的基本养老保险。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达到基本养老保险金领取条件时,按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征收土地公告的当月,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养老金年龄,且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不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直接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按照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都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丰都府发〔2021〕18号)确定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中,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年满16周岁及以上人员。

  ①按照或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规定,已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被征地安置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

  ①征收土地公告后,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按年发放给本人,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后,已发放补贴年限未达到应补贴年限的,一次性将剩余年限缴费补贴发放给本人。

  ②征收土地公告后,在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按年记入其个人账户,年满60周岁时,已发放补贴年限未达到应补贴年限的,一次性将剩余年限缴费补贴记入其个人账户,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2)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已达到基本养老保险金领取条件,或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限且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

  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一次性将缴费补贴记入其个人账户,重新核定养老金待遇,从征收土地公告的次月起发放。

  ④年满60周岁以上,且征地时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将缴费补贴记入其个人账户,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养老金待遇,从征收土地公告的次月起发放。

  (1)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军士和义务兵、服刑人员等因政策规定暂不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缴费补贴暂停发放或暂不记入个人账户,待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实施缴费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96号)规定分类处理。

  (2)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不重复享受缴费补贴,将其当年应享受的缴费补贴记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3)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补贴计发方式按照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方式执行。

  (一)涉及生产经营活动搬迁的: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持有合法证照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综合考虑生产经营年限、规模、类别、搬迁损失、搬迁难易度等因素,对生产经营者一次性给予搬迁补助费,按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都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丰都府发〔2021〕18号)附件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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