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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区业委会在没有按照法律征询大部分业主的意见下,就擅自决定拆除老门禁系统,并与新门禁系统的厂商签订5年合同,

  业主说进行小区门禁的改造,没有必要,如果要改造,也要召开业主大会,原因如下

  1、老门禁设备都一直正常使用,而且不影响业主使用就更换,是否有必要更换没有征询全体业主意见。

  2、老门禁只是门禁设备(包括刷卡和人脸识别),但是更换的设备是一个带有门禁功能的57*46英寸的电子广告屏,在大门入口,车库入门,单元门入口,单元门室内都更换了此款电子广告屏,跟老的门禁外形完全不一样,脱离了更换门禁的初衷,更是改了建筑物的外立面,而且电子大屏的广告严重影响业主的生活和小区的品质。

  3、单元门内开门本来是一个手动按钮开关,这个开关即没有坏也不影响业主使用,但是业委会也私自将开关拆掉更换成带开关的63*37英寸的电子广告屏,彻底改变建筑的外立面和原始功能,而且还有消防安全隐患,万一电子设备坏掉就打不开大门。

  4、更换的门禁是云平台系统,小区的门禁设备只是云平台的一个终端,所有的个人隐私数据(人脸,开进门记录,姓名,手机号码,家庭成员等信息都在该平台上,该云平台的所属公司有条件获取所有数据,会不会有安全隐患和利用我们的隐私数据进行精准广告投放,这些都是我们业主的重大关切点,理应需要全体业主表决。

  5、更换的门禁跟业主房屋室内的可视化设备也没有连通,业委会让我们去买另外一款非门禁的附属设备,而该设备带有其他非门禁功能,价格也不是免费的,需要业主购买,这就涉及绑定销售;门禁卡也不是免费,如果需要门禁卡也需要业主花钱购买,这些跟业主的利益息息相关,理应进行全体业主表决。

  6、在公示的内容里,更换的设备是厂商有偿提供,费用是本小区通过广告位换设备,而且设备费用总金额达到6800X43+10800X4+14000X5=405600,这笔费用支出就是用小区的资源来换取门禁设备,如此大的金额尽然业委会来独自决定。

  7,业委会在选择新的门禁设备厂商过程中不透明,在所谓的公示之前并没有文字性的表述来咨询厂商征集方案,也没有挑选出两种及两种以上的厂商进行选择,而是未做任何说明直接选择这家厂商。

  从《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来看,似乎业委会有相当大的权力, 即: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更换门禁确属《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所确定的不能由业主委员会自行决定,而必须由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因门禁属于上述法规中涉及的事项。具体从两个方面来考虑。

  1、必须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的事项包括:(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更换门禁没有涉及(一)至(四)项的内容,也不涉及第(五)项的维修基金,因此不用考虑上述表决规则。

  2、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的事项包括:(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六)项和本次争议无关,因不涉及筹措维修基金。

  改门禁和第(七)、(八)两项密切相关,因门禁严格意义来说涉及建筑物的附属设施,且门禁一并安装的广告屏涉及第(八)项的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问题。因此,业主委员会并无权自行决定更换门禁和安装广告屏。

  假设有业主认为业委会存在滥用职权或者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是否没有救济途径了呢?并非如此。《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对此明确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也就是说业委会的决定虽然约束业主,但业主在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当然可以提起诉讼撤销业委会的决定。

  但是最终是否能够撤销业委会的决定,取决于: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是否同意业委会之前更换门禁的方案。如果方案通过,那么业委会更换门禁的决定依然是有效的,剩下不同意的业主,也必须服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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