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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场直播带货纠纷究竟谁是谁非?

时间:2023-12-14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直播带货的时间到了,带货一方却说播不了,这场直 播带货纠纷,究竟谁是谁非? 2023年12月11日,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速裁庭书记员陈梦君做客河南交通广播《法治60 分》节目,解读该起 “直播带货”合同纷争案件背后的法律知识。

  主持人:这起案件的原告是郑州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是山东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什么呢?

  陈梦君: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两个:一是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直播专场合作协议》;二是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推广费 5万元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陈梦君: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直播专场合作协议》,合同约定根据原告提供的商品,由被告提供某明星在其抖音直播间为原告商品进行直播服务,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的账户支付了5万元推广费。但在合同约定的直播时间,被告并没有安排某明星在为原告商品提供直播服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退款,被告未退款,故原告提起诉讼。

  主持人:双方向法庭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根据双方签订的《直播专场合作协议》,法院查明了哪些事实呢?

  陈梦君:原告想通过某明星在抖音平台直播某品牌的保健品,通过中间人介绍,被告为原告提供直播电商专场活动。双方签订了《直播专场合作协议》,合同约定,原告应向被告的账户转账支付直播推广费 10万元(一款产品5万元)。在合同签订后,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协商,双方变更了合同中关于付款的相关约定,由被告先安排一款产品直播,原告根据被告法定代表人的指示将直播推广费 5万元转入山东某供应链有限公司,在原告支付过后,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安排直播。后经原告了解,因某明星不接受保健型食品及功能性食品的直播推广,导致产品无法进行直播。原告遂提出终止合作,要求退款。被告也同意终止合作,解除《直播专场合作协议》。后来,经过原告的催要,被告一直推拖未退款。最终,引起本案诉讼。

  陈梦君: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因被告违约,原、被告协商解除了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所以本案被告应向原告退还推广费及支付赔偿损失。

  陈梦君: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直播专场合作协议》,因原、被告已协商解除了《直播专场合作协议》,所以不存在判令解除《直播专场合作协议》的问题。故本院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推广费5万元并支付利息。

  陈梦君:在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安排直播且无法确定开播时间的情况下,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在微信上明确表示让原告走解除合同协议,原告也向被告发送了《解除直播专场合作协议》,所以认定双方协商解除了《直播专场合作协议》。

  陈梦君: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型且火爆的产品推广形式,为避免纠纷劝诫商家绕道而行显然是不现实的,也是不明智的,因此直播带货合同如何约定就显得尤为重要。首先,直播带货的供应商在选择合作的推广商前应对其进行背景调查,了解推广商的规模、带货能力以及信誉等等,还要看直播平台、推广商及主播服务机构是否有相应的经营主体资质。其次,签订合同时应对直播服务内容、直播服务合同的价款等进行明确约定。最后,签订合同时要设置违约条款,避免因对方违约而导致“入不敷出”。

  实践中,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履行合同时,应注意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并将相关文件、邮件、通信记录等予以保留,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另外商家在选择直播平台时要谨慎,尤其是签订合同要慎重,对可能出现的结果要全面预测并在合同条款中进行防范,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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