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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飞来横祸!”9月1日,浙江杭州,地铁5号线内发生令人后怕的一幕。根据现场监控视频显示,一名头戴鸭舌帽并背着背包的女子与同行女子,准备乘坐下行手扶电梯,进入地铁站乘坐地铁时,因行李箱太多箱,于是突发奇想,准备先放几个行李箱在电梯上独自下行。结果不曾想,女子刚放下第一个行李箱,准备放第二个行李箱时,第一个行李箱就因没放稳,导致行李箱倒地后一路往下翻滚,该女子见状,立即收回第二个行李箱,并大声喊正在电梯上的一名身穿白色上衣的女子小心。

  白衣女子听到后方的呼喊与行李箱滚落的声音后,立即回头查看,白衣女子见行李箱正向其滚来后,立即冲着往下跑。但是,即便女子已经反应迅速,还是被行李箱砸中腿部,并应声摔倒在地。地铁站工作人员闻讯赶到现场后,立即拨打救护车电话,将受伤的白衣女子送往医院救治。目前,女子由于送医及时,所幸无大碍。1、看到这段视频后,有网友表示,戴帽子的女子是个成年人,其应当知道这么大的行李箱,放在一直滚动的电梯上,没有人扶住,必然会倒下的。因此该网友认为,女子的冒险行为,大家应当引以为戒!

  还有网友认为,明明是女子嫌太麻烦造成的。该网友的意思是,如果女子分批一个一个自己扶着带下去的话,就不会发生这种事,而且该女子当时是两个人,要不了多长时间就能处理好。笔者认为,为了自己和他人着想,任何有风险的行为,都一定不可为。否则就极有可能造成害人害己的后果发生。2、女子的行为不会受到治安处罚从后果上来看,行李箱确实是造成了他人身体遭受损伤,但由于女子的主观上是过失,并非故意,因此其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违法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换而言之,由于女子主观上没有伤人故意,因此不会被治安处罚。

  3、女子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虽然女子并非故意的,但从民法角度来说,其行为仍然是属于过错行为,且其疏忽大意的过错行为与白衣女子受到的损伤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民法典》第1165条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行为造成他人身体遭受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民事侵权责任。也就是说,虽然女子的行为不会受到治安处罚,但其必须承担白衣女子包括误工费、医药费等一切因受伤而带来的经济损失。

  4、地铁管理者需要承担责任么?《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地铁站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民事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注意!只要地铁站一方能够证明其一方已经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其一方是无需承担责任的。就这起事件而言,地铁站有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看其有没有在现场设立警示牌或者有无安排工作人员在场提醒旅客禁止“人物分离”乘坐电梯等。综上而言,女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当然,如果地铁站也确实存在过错的话,也会承担部分的责任。但主要责任仍然是女子。最后,希望广大网友们务必要引以为戒!即在出行时不仅要做到文明出行,同时还要做到安全出行,切勿有任何冒险的行为,以免造成严重的后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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