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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两天,一则消息在网上引发热议,该消息称“酒醉驾新标准2024年3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真的吗?对此,现代快报记者咨询交警部门后给广大市民提个醒,“不存在!别误读!”这个“新标准”和交警日常查处酒驾醉驾判定标准,可以说是毫无关系。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引发误会的“新标准”其实出自2023年8月6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检验》(GB/T42430-2023),将于2024年3月1日实施。其中明确饮酒驾驶的上限将从50mg/100ml降低到20mg/100ml,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为醉酒驾驶。

  不少网友在网上看到所谓的“新标准”也是一脸蒙,“饮酒驾车的认定标准一直都是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而醉酒驾车标准也一直都是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怎么这还算新标准了?”

  事实上,上述推荐性国家标准规定的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的检验方法,是实验室定性和定量分析评价及质量控制的依据,不涉及“酒驾”“醉驾”的判定阈值。换句话说,这个“新标准”,和交警日常查酒驾时,对酒醉驾的处罚力度及判定标准没有任何关系。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官方网页上也说明,该标准将进一步支撑法律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落地实施,为各类鉴定机构开展血液中酒精含量检验技术工作提供标准方法。同时,该国家标准可适用于五种醇类物质及丙酮的中毒、死亡检验、医疗急救检验、科学研究等其他更为广泛的场景。可以说,这是新的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检验技术工作的标准方法。

  所以,再次提醒广大市民,没有所谓的酒驾醉驾认定“新标准”。同时,请广大驾驶人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千万不要心存侥幸,以身犯险。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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