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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qiú)之(zhī)不(bù)得(dé)这又是个什么梗?

时间:2025-07-23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电影《第二十条》引发社会公众对刑法正当防卫沉睡条款的广泛关注。而在监管场所,在押人员权益保障方面,也存在类似的沉睡条款——“第四十三条”。

  我国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

  然而,拘役罪犯回家意味着要离开监管场所,在此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存在监管风险。这导致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中,对适用这一法律规定多有顾虑,让“第四十三条”陷入沉睡困境。

  如何唤醒沉睡的“第四十三条”,让符合条件的拘役人员既能回得去、又能管得住?对此,明光市检察院近年来在刑事执行检察履职过程中进行了一些探索。

  张某是明光市某大市场的总经理助理,此前因醉酒驾驶被民警查获,后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在服刑前,公司大小事务均由张某负责处理,其入所服刑对公司经营产生较大影响。

  与此同时,张某的儿子当时即将高考,家里还有年迈体弱的母亲需要长期照料。作为家里的“顶梁柱”,张某心里一直牵挂他们,于是向看守所民警提出请假一天至两天的申请。

  “请假回家,跑了怎么办?出事谁负责?”面对此前完全没有办理过的拘役罪犯申请回家事项,看守所民警犯起了难。

  张某坐立难安的反常行为,引起了明光市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检察官的注意。了解到张某的诉求并核实相关情况后,明光市检察院就此召开专门的听证会。

  听证会上,与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纷纷对张某拘役期间回家的申请表示支持。鉴于张某服刑期间表现良好,公安机关依照程序,作出批准张某回家一天的决定。

  张某回家期间,检察干警通过视频、电话等方式,对其动态进行全方位的监督。“谢谢你们让我重获一天自由,我会继续好好改造!”将公司与家庭事务处理妥当并如期归来的张某说。

  以机制为保障,明光市检察院与该市公安局联合出台《关于拘役罪犯服刑期间回家的实施办法(试行)》,明确拘役罪犯回家的适用条件、审批程序、权益救济等关键问题,让冰冷的法律条文有了“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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