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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儿子继承,女儿还有赡养义务吗?近日,永嘉法院受理了一起涉及赡养协议的赡养纠纷案件。经法官一番说理释法,原被告父子俩终于明白,虽然赡养协议约定了财产由儿子继承,并由其承担全部赡养义务,但不能因此免除三个女儿的赡养义务。

  永嘉陈家夫妇育有一子三女。在温州农村有一个传统习惯,老人的财产由儿子继承,赡养义务基本也由儿子承担。因此早在2017年,陈家两位老人就与长子陈某签订《供奉养老协议》,协议约定日后遗产由陈某继承,二人生前身后一切事务也由陈某负责。

  但是没过几年,陈某称自己因经济困难且在外经商,无法负担相应赡养费用、无力提供日常照料。2023年,陈父因病住院,只能依靠三个女儿贴身照料,并支付部分高额的医疗费。

  被告陈某认为,四个子女应各自承担四分之一的赡养费用,陈父生病花费的医疗费用可以用其此前代收的房屋租金及养老补贴金支付,故不应向其主张。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职权追加陈家三姐妹为第三人,邀请家事观察团参与庭审。该案引发了家事观察团成员大讨论,有人认为,该赡养协议的签订符合农村地区的传统习惯。根据农村养儿防老的习俗,老人赡养义务大多由儿子负担,财产也由儿子继承,协议内容也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应按照协议分配赡养义务,即由陈某完全负担;也有人认为,赡养协议的签订不能免除其他人的赡养义务,且现实情况与协议签订时已发生变化,故四子女均应承担老人的赡养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属于法定义务,不能因当事人约定而被免除。赡养的方式既可以是赡养人与被赡养人共同生活直接履行赡养义务,也可以是采用提供相应费用的形式承担经济责任。考虑到原被告签订《供奉养老协议》的初衷、被告继承的财产,以及庭审中第三人均表示愿意承担部分赡养义务,且三人在日常有照料老人生活、提供精神慰藉等行为,为合理分配赡养义务,法院酌情判决赡养费用由长子承担70%,三姐妹各自承担10%。

  一审判决后,被告陈某仍有疑义,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一审法官的判后释法和中院调解员的充分调解,当事人最终服判并撤回上诉。在春节钟声即将敲响时,一家人的矛盾最终化解,过上团圆年。

  我国法律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因此,父母是否留有财产给子女并非是赡养老人的前提条件,即使赡养协议约定财产由特定子女继承,并由其承担全部赡养义务,也不能免除其他子女的赡养义务。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已达高龄,缺乏劳动能力,即使其确有财产可以支付部分赡养费、医疗费,其成年子女也应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二十条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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