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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实有人口信息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十七届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供居所的单位或者个人报送的非户籍人口居住信息,经受理部门审核确认的,可视为非本市户籍人口已按照《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居住人本人无需重复申报。

  《办法》第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络平台、公告栏、服务窗口等主动公布统一的实有人口居住信息登记系统及网络自助申报方法,为实有人口居住信息登记、居住证件申领等提供网上办理服务,逐步拓展便利化服务事项。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居住信息登记义务人发现居住人属于未成年人,或者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以及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共同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办法》第二条规定,在我市居住或就业的户籍人口、非户籍人口实行实有人口信息登记管理,登记的信息包括包括居住信息、就业信息和失业信息。

  《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提供居所的单位或者个人作为居住信息登记义务人,应当报送实际居住人居住信息。其中居住在出租屋的,出租人、管理人、房屋出租中介服务机构为居住信息登记义务人;居住在用人单位宿舍、非本人自购或自建房屋的,用人单位或者房屋所有人为居住信息登记义务人。

  《办法》第十条规定,居住在出租屋的,居住信息登记义务人应当在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居住人基本情况,并分别在居住人入住和搬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居住信息。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的出租房屋,居住信息登记义务人应当分别在居住人入住和搬离时报送其居住信息。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居住在用人单位宿舍、非本人自购或自建房屋的,居住信息登记义务人应当在居住人入住和搬离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居住信息。连续居住时间不满15日的,居住信息登记义务人可以不报送。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本市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就业、实习、见习人员的管理台账,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实报送信息。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于用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同时,《规定》还明确了居住信息登记义务人未按要求报送居住人居住信息、未落实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等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对用人单位未按要求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等违法行为作出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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